|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6-00092 | 发布日期 | 2026-01-23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河南千艺塑业有限公司查封(扣押)决定书
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 0481 环查(扣)字〔2026〕1 号
河南千艺塑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MADJ7K4Y45
地址:舞钢市枣林镇枣安路安寨路口西 1000 米路北 3 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辉
我局于 2026 年 1 月 23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6 年 1 月 23 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 现场检查时,发现河南千艺塑业有限公司,注塑机、混合搅拌涉 气工序正在生产,4 台注塑机、两台混合搅拌机正在生产作业, 现场工人正在使用织毛机作业,未按照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 措施执行。该行为未执行重污染天气管控应急响应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视频、照片、生产台 账记录及当地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管控文件。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 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 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 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 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 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 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 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 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 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不按 规定限产或停产的注塑机 3 台生产设备。予以查封(扣押)。查 封(扣押)期限为自 2026 年 1 月 23 日起至 2026 年 1 月 27 日。 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 设施、设备存放于河南千艺塑业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内。在此期间, 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 设备。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1 月 23 日
豫公网安备 4104020200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