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6-00097 | 发布日期 | 2026-01-17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平顶山市鹏昊建材有限公司查封(扣押)决定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MA458NYM1A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张良镇辛庄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郑延军
我局于2026年1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6年1月14日,我局接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通知后,于当天向平顶山市鹏昊建材有限公司转发了《平顶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二级)响应的通知》(平环委办【2026】1号)。2026年1月15日晚18时30,我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张良镇辛庄村附近巡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组织生产进行现场检查。经调阅该公司混凝土发货单,该公司于1月15日晚18时31分发货8m³混凝土,未落实重污染天气管控停产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平顶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二级)响应的通知》,该公司环评批复、验收意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混凝土发货单、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等。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
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不按规定限产或停产的搅拌楼配电柜、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自 2026年1月16日起至 2026年1月20日。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平顶山市鹏昊建材有限公司院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1 月 16 日
豫公网安备 4104020200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