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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索引号 005452284-00000-2026-00098 发布日期 2026-01-17 有效性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鲁山县康康工贸有限公司查封(扣押)决定

发布日期:2026-01-17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0423环查(扣)字〔2026〕2号


鲁山县康康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MA47MYQE3T

地址:鲁山县产业集聚区轻工路与中心路交叉口西300米

法定代表人:康芳军  

我局于2026年1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6年1月14日,我局接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通知后,于当天向鲁山县康康工贸有限公司转发了《平顶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二级)响应的通知》(平环委办【2026】1号)。2026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重污染天气管控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正在生产,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平顶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二级)响应的通知》;现场证据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不按规定限产或停产的生产车间配电柜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自2026年1月16日起至2026年1月20日。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鲁山县康康工贸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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