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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索引号 005452284-00000-2026-00132 发布日期 2026-02-09 有效性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河南晟昌实业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6-02-09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421环不罚决字〔2025〕1号

 

河南晟昌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1697327205B

地址:河南省宝丰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乔国强

我局于2025年12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调阅相关资料显示:2025年11月13日上午8时30左右,你单位石墨化车间顶端的集气罩配套的收集管道断裂未与收集设施连接,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提取 时间:2025年12月17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证明目的:河南晟昌实业有限公司目前的状况);2、平顶山市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17日; 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对河南晟昌实业有 限公司2025年11月13日环境违法行为的询问情况);3、执法 人员亮证执法及现场拍摄照片7张(提取时间:2025年12月17 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河南晟昌实业 有限公司石墨化车间管道修复管道后的图片);4、现场勘验示意图(提取时间:2025年12月17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河南晟昌实业有限公司的2025年11月13日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的位置);5、河南晟昌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17日;提供单位:河南晟昌实业有限公司;证明目的:河南晟昌实业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河南晟昌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国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17日;提供单位:河南晟昌实业有限公司;证明目的:河南晟昌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信息);6、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17日;提供单位:河南晟昌实业有限公司;证明目的:河南晟昌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信息及事项)7、受委托人宋春营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17日;提供单位:河南晟昌实业有限公司;证明目的:河南晟昌实业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宋春营身份信息);8、河南晟昌实业有限公司建设的年产高纯石墨1万吨高纯石墨生产线建设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17日;提供单位:河南晟昌实业有限公司;证明目的:河南晟昌实业有限公司环评资料);9、宝丰县清理整改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领导小组验收公告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17日;提供单位:河南晟昌实业有限公司;证明目的:河南晟昌实业有限公司环评资料);10、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17日;提供单位河南晟昌实业有限公司;证明目的:河南晟昌实业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资料证明);11、微型企业的情况说明(提取时间:2025年12月17日;提供单位:河南晟昌实业有限公司;证明目的:河南晟昌实业有限公司微型企业证明);12、关于河南晟昌实业有限公司石墨车间管道维修的环保情况报备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17日;提供单位:河南晟昌实业有限公司;证明目的:河南晟昌实业有限公司2025年11月13日石墨化车间管道发生故障后,管道维修、修复及报备情况);13、2025年12月17日我局对河南晟昌实业有限公司下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421环责改字〔2025〕10号)及送达回证;14、2025年12月26日我局对河南晟昌实业有限公司整改复查意见书(豫0421环复字[2025]10号及整改完成情况资料)。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大气污染防治类20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理。

鉴于你单位年产高纯石墨1万吨项目石墨化车间顶端的集气罩配套的收集管道断裂是因故障断裂,且管道发生断裂后,能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进行抢修,在维修期间,采取了停止升温措施,最大限度降低了污染物排放,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于事发当日下午向我局递交了维修报备材料。非你单位主观故意行为,也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及《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中不予处罚等五项清单的通知》中,河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第一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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