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6-00141 | 发布日期 | 2026-01-21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叶县仙台镇盛森生物颗粒厂查封(扣押)决定书
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0422环查(扣)字〔2026〕9号
叶县仙台镇盛森生物颗粒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22MA9K90RR3J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仙台镇叶舞路前王村寿圣寺牌东50 米路南。
经营者:杨要民
我局于2026年1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在日常巡查时,发现你厂生产车间外有台车辆机械正在作业,执法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对你厂进行检查,发现颗粒机正在生产,根据你厂橙色预警(Ⅱ级)应急响应措施要求为:涉气工序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柴油货车、国五及以下重型燃气货车进行运输,停止使用国三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你厂未按照平顶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平环委办(2026)2号《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的通知》要求,涉气工序停产。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地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公告;平顶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平环委办【2026】2号)《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 响应的通知》(提取时间:2026年1月21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时间:2026年1月21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询问笔录(提取时间:2026年1月21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查封(扣押)询问笔录(提取时间:2026年1月21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该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公示牌照片(提取时间:2026年1月21日,提供单位:叶县仙台镇盛森生物颗粒厂,证明目的: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无人机拍摄照片、现场颗粒剂生产照片(提取时间:2026年1月 21日,提供单位:叶县仙台镇盛森生物颗粒厂,证明目的: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该企业审批资料及排污许可登记回执(提取时间:2026年1月21日,提供单位:叶县仙台镇盛森生物颗粒厂,证明目的:积极配合调查)。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颗粒机工段电源配电柜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自2026年1月21日起至 2026年1月25日。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叶县仙台镇盛森生物颗粒厂生产车间。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1 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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