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6-00142 | 发布日期 | 2026-02-02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张秋生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422环罚决字〔2026〕 1号
张秋生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422196610094897
住址:叶县叶邑镇北水城村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1月13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飞航发现,叶县叶邑镇北水城村许南公路路西花生剥壳点后面有一台铲车正在作业,执法人员立即联系平顶山市天诚工程机械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一同赶往现场。到达现场后,平顶山市天诚工程机械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该铲车进行尾气检测,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非道路移动机械正在使用的照片,录像(提取时间:2026年1月13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存在违法行为);检验报告(提取时间:2026年1月13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天诚工程机械检测有限公司,证明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达标);现场检测的照片、录像(提取时间:2026年1月13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检测操作规范);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提取时间:2026年1月13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存在违法行为);调查询问笔录(提取时间:2026年1月13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存在违法行为);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提取时间:2026年1月13日,提供单位:张秋生,证明目的:排放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者);其它证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1月20日,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422 环责改字〔2026〕1号),责令你立即处置,达标排放。
经 2026 年1月 22日复查违法行为已改正,尾气排放已达标。 2026年1月 23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422环罚告字〔2026〕1号),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陈述申辩的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五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处五千元的罚款,内容:5000 元,裁量等级:0,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0,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0,其余裁量因 素 裁 量 等 级(Bi): [] , 处 罚 金额(X): 5000 ,代入 公 式 :5000=5000+(5000-5000)×[(0/5)2],最终裁量金额:50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伍仟元整(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和账号;户名: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银行帐号:600000352824012;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账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1505房间换取《行政事业性收入基金、罚没收入票据》。如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2 月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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