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6-00175 | 发布日期 | 2026-02-12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平顶山市瑞通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401 环罚决字〔2026〕13 号
平顶山市瑞通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2096790536M
地址:平顶山市新华区团结路与和谐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韩传玲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通过调取分析 2025 年 1 月 8 日至 2025 年 2 月 18 日车辆检测过程数据及过程曲线,发现你单位机动车检测过程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具体环境违法行为如下:你单位 2025 年 1 月 8 日检测车辆豫 D95C19,2025 年1 月 9 日检测车辆豫 DS138E,2025 年 1 月 15 日检测车辆豫D3580M,2025 年 1 月 16 日检测车辆豫 DD273G,2025 年 1 月21 日 检 测 车 辆 豫 D4791B , 2025 年 2 月 18 日 检 测 车 辆 豫K318Q3、豫 K7336D 共 7 辆柴油车,使用柴油车加载减速法检测,在排放数据检测 100%阶段,未回到真实的 VelMaxHP 值,显著降低功率(测功机载荷低于最大轮边功率的 80%),降低标准检测,并对检测的车辆出具了《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检验(测)结果判定为“合格”,且办结了车辆检验业务,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B.4.3.3“在结束了功率扫描并确定了真实的 VelMaxHP 后,控制系统应立即 改变PAU负载 , 并控制转鼓速度回到真实的VelMaxHP 值,以进行加载减速检测(Lug Down)。系统按照次序完成对以下两个速度段的检测:真实的 VelMaxHP 和 80%的VelMaxHP,在两个检测工况的过渡过程中,转鼓速度变化率不得超过 2km/h。 ” 。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平顶山市瑞通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共 1 页)、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 1 份(共 1 页),证明你公司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和检验资质情况。2.平顶山市瑞通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 1 份(共 1 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共 1 页)、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共 1 页),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韩传玲委托闫伟坤全权代表你公司配合我局开展执法检查工作。3.驻马店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定证书》2 份(共 2 页),证明你公司使用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经依法检定合格。4.河南省中认计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校准证书》8 份(共 8 页),证明你公司使用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依法通过计量认证。 5.《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 份(共 4 页)、现场勘察示意图 1 份(共 1 页)、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 9 份(共 9 页)、《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 份(共 4 页)、提取于河南省机动车监测监控平台的车辆检测过程数据及过程曲线截图 28 份(共 28 页)、提取于河南省机动车监测监控平台的实施尾气检测的现场录像、照片 14 份(共 14 页)、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 7 份(共7页),证明你公司 2025 年 1 月 8 日至 2025 年 2 月 18 日期间,涉嫌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事实。6.平顶山市瑞通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利润表 1 份(共 1 页)、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 1 份(共 1 页),证明你公司属小型企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11 月 25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01 环责改字〔2025〕2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2025 年 12 月 1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5 年 12 月 15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401 环罚告字〔2025〕18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 年 12 月 15 日,你单位提出听证要求,对我局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401 环罚告字〔2025〕18号)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有异议,请求撤销处罚决定。主要理由是: 1.对豫 D95C19 等 7 辆车认定为 “在排放数据检测 100%阶段,未回到真实的 VelMaxHP 值,显著降低功率(测功机载荷低于最大轮边功率的80% ), 降低标准检测 ”, 不符 合GB3847-2018 中的 B.4.3.3 要求。2.执法程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经研究,我局认为你单位提出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 10 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2, 1, 1],处罚金额(X):128000,代入公式:128000 = 100000 + ( 500000 - 100000 )× [ ( 1 / 5 )2 + ( 22 + 22 + 12 + 12 ) / ( 52 × 4 ) ] × 50%最终裁量金额:1280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壹拾贰万捌仟元整(12800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柒佰元整(700.00 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600000352824012;代办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 1505 房间索取罚款收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2 月 12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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