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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索引号 005452284-00000-2026-00176 发布日期 2026-02-12 有效性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杨某全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6-02-12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401 环罚决字〔2026〕14 号

杨某全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320723********4412

住址:平顶山市新华区香山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徐洼村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杨华全,在平顶山市新华区香山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徐洼村北,使用的 1 台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E6360F型挖掘机(识别 码:VLGE636FJM0601989),正在进行土方作业。河南昆翔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该挖掘机进行尾气排放检测,出具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试行)》显示:该挖掘机检测方式为自由加载法,三次测量值分别为 1.16 m-1、1.12 m-1 、1.37m-1 ,自由加载法三次结果最大值为 1.37m-1,超出《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制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规定的标准限制(0.50m-1),检测结果判定为“不合格” 。该挖掘机排放不符合标准。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共 1 页),证明你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个人基本信息。2.非道路移动机械正在使用照片 1 份(共 1 页)、检验报告 1 份(共 3 页)、现场检测照片 1 份(共 1 页)、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共 3页)、调查询问笔录 1 份(共 3 页)其他证据 3 份(共 4页),证明你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符合标准的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12 月 29 日,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01 环责改字〔2025〕33号),责令你立即处置,达标排放。

2026 年 1 月 5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6 年 1 月 30 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401 环罚告字〔2026〕9 号),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裁量因素:处五千元的罚款,内容:5000 元,裁量等级:0,法

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0,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0,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处罚金额(X): 5000,代入公式: 5000 = 5000+ ( 5000 - 5000 ) × [ ( 0 / 5 )2 ]最终裁量金额:50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元整(5000.00 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至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 600000352824012;代办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 1505 房间索取罚款收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有疑问

请拨咨询电话: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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