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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索引号 005452284-00000-2026-00179 发布日期 2026-02-13 有效性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薛某峰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6-02-13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0482 环罚决字〔2026〕5 号

薛某峰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482*********818

住址:河南省汝州市寄料镇梨园村职工组 16 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1月23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6年1月23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汝州市杨楼镇渠庄村西进行无人机走航巡查,发现薛新峰驾驶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铲车装载机正在进行作业。执法人员委托河南泰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薛新峰所属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装 载 机 ( 机 械 型 号 :L955F; 信 息 公 开号:CNFCG3000137000030000005 发动机型号:WP10G220E343、发动机额标定功率 162KW、生产厂家: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产品识别代码:VLGL955FCM0664376,排放阶段:国三)进行检测,经检测报告(编号:D1072026012302)显示,第一次检测数值为 1.41m-1,第二次检测数值为 1.75m-1,第三次检测数值为 3.1m-1,按照国 标(GB36886-2018)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限定区域内可选择执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限值Ⅲ类标准<0.5的限值,出具检测报告编号:D1072026012302,该机械尾气排放为不合格。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1月23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被询问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以上内容由个人提供确认,主要证明当事人基本信息;

2、2026年1月23日,由河南泰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

的检测报告编号:D1072026012302 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当事人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装载机的尾气排放情况。

3、2026年1月23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36886-2018《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壹份(共4页),主要证明非道

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放标准。

4、2026年1月23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勘察)笔录壹份(共3页)、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4页)、出示执法证照片(共1页)、现场检查照片(共6页)、现场勘查示意图(共1页),主要证明当事人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装载机路边作业的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1月30日,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82 环责改字〔2026〕13号),责令你单位 1、立即停止使用(机械型号:L955F;信息公开号:CNFCG3000137000030000005 发动机型号:WP10G220E343)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装载机铲车。2、立即对(机械型号:L955F;信息 公 开 号 :CNFCG3000137000030000005 发 动 机 型号:WP10G220E343)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装载机铲车进行处置,确保达标排放。

2026年1月30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

情况进行复查,

经复查,你于2026年130日按照整改要求,完成整改。

2026年2月3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482 环罚告字〔2026〕6 号),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6年2月3日,你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482 环罚告字〔2026〕6 号)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申请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船、非

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

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

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

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

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

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处五千元的罚款,内容:5000 元,裁量等级:0,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0,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0,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处罚金额(X):5000,代入公式:5000= 5000 + ( 5000 - 5000 ) × [ ( 0 / 5 )² ]最终裁量金额:50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账号:

户名: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 600000352824012

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 1505 房间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1505 房间备

案,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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