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6-00183 | 发布日期 | 2026-02-24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平顶山市洁仕洗涤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401 环罚决字〔2026〕17 号
平顶山市洁仕洗涤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11MACJ8R29X2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黄河路与湛二路交叉口东南角沙王村 06 号
法定代表人:郭其龙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擅自建设使用一台生物质锅炉,燃烧物为煤炭。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违法证据照片、亮证执法照片、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年营业额情况说明等相关资料。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 年 1 月 13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01 环责改字〔2026〕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使用该生物质锅炉。
2026 年 1 月 26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复查时,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一台型号为:DZHI1—1.25—SCII(额定蒸发量(热功率)为 1th)燃料为煤炭的承压蒸汽锅炉已拆除。
2026 年 2 月 6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401 环罚告字〔2026〕14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申请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在省辖市城市建成区内,新建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下的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其他地区新建每小时十蒸吨以下的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在省辖市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新建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下的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每小时十蒸吨以下的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 ”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在省辖市城市建成区内新建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下的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在其他地区新建每小时十蒸吨以下的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表35)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已投入使用的,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使用情况,内容: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锅炉规模,内容:省辖市城市建成区内或其他地区新建 2 蒸吨以下锅炉,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2, 1, 1, 1, 1],处罚金额(X):62286,代入公式: 62286 = 20000 + ( 100000 - 20000 ) × [ ( 5 / 5 )2 + ( 12 + 12 + 22 + 12 + 12 + 12 + 12 ) / ( 52 × 7 ) ] × 50%最终裁量金额:62286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在省辖市城市建成区内,新建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下的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其他地区新建每小时十蒸吨以下的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 陆万贰仟贰佰捌拾陆元整(6.2286 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600000352824012;代办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 到 我 局 1505 房 间 处 索 取 罚 款 收 据 。( 联 系 电 话 :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2 月 24 日
豫公网安备 4104020200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