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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索引号 005452284-00000-2026-00184 发布日期 2026-02-25 有效性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平顶山胤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6-02-25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401 环罚决字〔2026〕9 号

平顶山胤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2MAEP641J0W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西高皇街道平安大道西段路南华耀城 A5-C05-11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梦迪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12 月 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发现,平煤大道东段北环路改建项目工地内有 1 台小松牌挖掘机正在作业,该机械为平顶山胤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型号规格清晰可辨。执法人员现场委托河南昆祥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该挖掘机进行尾气排放检测,检测方式为自由加载法,三次测量最大值为 0.6m-1,超出《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根据(GB 36886-2018)规定的国三排放标准限值(0.5m-1),检测结论为排放不合格。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营业执照一份、现场照片两张、《河南昆祥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一份》等,证明你单位使用的挖掘机尾气排放不合格。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 2025 年 12 月 5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01 环责改字〔2025〕30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2025 年 12 月 26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现场复查,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毕。

2026 年 1 月 23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401 环罚告字〔2026〕7 号),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挖掘机排放不合格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应处罚款五千元。

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 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600000352824012;代办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 1505 房间处索取罚款收据。联系电话: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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