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
发文字号 索引号 005452284-00000-2026-00191 发布日期 2026-02-28 有效性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平顶山中平能源有限公司查封(扣押)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6-02-28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0421环查(扣)字〔2026〕20号

 

平顶山中平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1MA40UP938N

地址:宝丰县大营镇韩庄村(宝丰焦化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薛万领

我局于2026年2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利用厂院内无防渗措施的池子内存贮工业废水约900吨,存在污染周边环境的潜在风险。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6年2月28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平顶山中平能源有限公司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2、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对门卫询问)(提取时间:2026年2月28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平顶山中平能源有限公司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3、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及现场拍摄照片2张(提取时间:2026年2月28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平顶山中平能源有限公司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4、现场勘验示意图1张(提取时间:2026年2月28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平顶山中平能源有限公司位置信息。);5、平顶山中平能源有限公司门卫买鹤鹤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2月28日;提供单位:买鹤鹤本人提供;证明目的:平顶山中平能源有限公司门卫买鹤鹤身份信息)。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厂院内压滤车间大门、无防渗措施的池子外排阀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自2026年2月28日起至2026年3月28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平顶山中平能源有限公司厂院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28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