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6-00204 | 发布日期 | 2026-02-28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程某科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481 环罚决字〔2026〕12 号
自然人:程某科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xxxxxxxxxxxxxxxx34
住址:舞钢市红山xxxxxxxxxxxxxxx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6 年 1 月 7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 下环境违法行为: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程某科正在使用的发动 机型号:YCD4T22T-105 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作业活动。该机 械为国二排放阶段,机械类型:装载机;机械型号:ZL940G; 发动机额定净功率:76KW;生产日期:2015 年。经我局委托南 阳福佑顺环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该机械进行现场监督性抽测, 三次检测烟度值分别是:0.22(m⁻¹)、0.99(m⁻¹)、0.55(m⁻¹), 自由加速三次检验结果最大值为 0.99(m⁻¹)。限值为 0.50(m⁻ ¹),检测依据标准为《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 方法》(GB36886-2018),出具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检 验报告》编号为 3281480001260107014。检测结果判定不合格, 排放不符合标准。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车主身份证复印件、非道 路移动机械装载机检测报告报告编号:3281480001260107014、机械型号:ZL940G 的装载机、机械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 场勘察示意图、现场询问笔录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 年 1 月 13 日,我局对你下达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81 环责改字〔2026〕8 号), 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装载机。 2026 年 1 月 21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 情况进行复查。 你已经按照责改要求整改完成。 2026 年 1 月 28 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 告知书》(豫 0481 环罚告字〔2026〕6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 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未在有限期限内提出申辩意见和召开听证会要求,视为放 弃陈述申辩和召开听证会要求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 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 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 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 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 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 如下:裁量因素:处五千元的罚款,内容:5000 元,裁量等级: 0,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0,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0,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处罚金额(X):5000,代入公式:5000 = 5000 + ( 5000 - 5000 ) × [ ( 0 / 5 )² ]最终裁量金额:50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 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账号,户名: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 专户,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银行账号: 600000352824012;你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缴款单到平顶山市 生态环境局 1505 房间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 据》。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2 月 28 日
豫公网安备 4104020200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