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6-00205 | 发布日期 | 2026-03-06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鲁山县国锐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0808207024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下汤镇竹园沟村三间房组
法定代表人:崔子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1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固体废弃物处置点东侧露天堆放砂石料,砂土约470.4吨(初步测量体积长 7m×宽 6m×高 8m=336m³,按自然堆积密度 1.4 吨/立方米计算=470.4吨),砂石土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份;现场检查证据照片 2 张;现场勘察示意图 1 份;调查询问笔录 1 份;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1 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1 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1 份;鲁山县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关于处置鲁山县国锐实业有限公司固体废弃堆积物的通知》(鲁自委办[2023]12 号)1 份;堆积物处置款税票复印件 1份;三个月职工工资表;产值情况说明等。
2026年2月6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423环罚告字〔2026〕1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不能密闭的物料,未设置围挡覆盖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1.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设置围挡且未采取覆盖措施的,裁量等级:4;
2.裁量因素: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量,内容:100 吨以上 500 吨以下,裁量等级:2;
3.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4.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5.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
6.裁量因素:占地面积,内容:占地面积100m2以上500m2以内的,裁量等级:3;
7.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
8.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9.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10.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4,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9,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2, 3, 1, 1, 1, 1],处罚金额(X):43400,代入公式:43400 = 10000 + ( 100000 - 10000 ) × [ ( 4 / 5 )² + ( 2² + 1² + 1² + 2² + 3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 9 ) ] × 50%最终裁量金额:434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不能密闭的物料,未设置围挡覆盖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肆万叁仟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账号;户名: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银行账号:600000352824012;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
账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1505 房间换取《行政事业性收入基金、罚没收入票据》。如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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