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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索引号 005452284-00000-2026-00269 发布日期 2026-01-26 有效性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河南煜达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查封(扣押)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6-01-26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

0482环审(扣)〔2026〕4号

 

    河南煜达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5860490465

    地址:汝州市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郭文现

    我局于2026年1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中,打磨工序未按规定落实停产措施,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支持:

12026年1月21日河南豫达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一份(共1页)。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主要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

    2、2026年1月16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汝州市富泰新材料有限公司打磨工序处于运行状态的照片

一份(共1页);复印一份平顶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响应的通知(平环委办〔2026〕1号)(共6页);准备现场调查记录一份(共3页);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主要证明你单位未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措施。

     3 2026年1月21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封存(扣押)现场进行了记录(共3页),主要证明了现场封存设备的情况和你单位享有的权利。

    4 2026年1月21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查封,扣押清单(共1页),主要证明查封你单位设备的名称和存放地点等信息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打磨车间配电柜、打磨设备配电箱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自 2026年1月21日起至2026年1月25日。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河南煜达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打磨车间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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