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6-00271 | 发布日期 | 2026-03-27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尹耀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482环责改字〔2026〕15号
尹耀辉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425198604060517
住址:河南省郏县茨芭乡茨芭村6号
我局于2026年1月23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1月23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汝州市蟒川镇严和店村进行无人机走航巡查,发现汝州市蟒川镇严和店村西有一台非移动道路机械装载机正在作业,存在排放黑烟现象。执法人员委托河南泰瑞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尹耀辉所属的非移动道路机械装载机(机械型号:CLG850H;发动机型号:QSL9.3信息公开号:CNFJG3000CLG000010000007)进行现场检测,经检测报告编号:D1072026012301显示,第一次检测数值为1.81m-1,第二次检测数值为1.52m-1,第三次检测数值为0.95m-1,按照国标(GB36886-2018)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限定区域内可选择执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限值Ⅲ类标准<0.5的限值,该机械尾气排放为不合格。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6年1月23日,
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被询问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以上内容由个人提供确认,主要证明当事人基本信息;
2、2026年1月23日,由河南泰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D1072026012301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你个人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装载机的尾气排放情况。
3、2026年1月23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36886-2018《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壹份(共 4 页),主要证明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放标准。
4、2026年1月23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勘察)笔录壹份(共2页)、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3页)、出示执法证照片(共1页)、现场检查照片(共3页)、现场勘查示意图(共1页),主要证明当事人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装载机路边作业的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1、立即停止使用(机械型号:CLG850H;发动机型号:QSL9.3信息公开号:CNFJG3000CLG000010000007)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装载机铲车。2、立即对(机械型号:CLG850H;发动机型号:QSL9.3信息公开号:CNFJG3000CLG000010000007)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装载机铲车进行处置,确保达标排放。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 1月23日
豫公网安备 4104020200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