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5-00182 | 发布日期 | 2025-12-19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郏县景昇煤业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0425环责改字〔2025〕17号
郏县景昇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58032991XX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黄道镇老庄村景家洼村82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胜
我局于2025年12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检查时未能出示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经调查核实,自2024年12月至今,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未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信息。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郏县景昇煤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情况。
2、郏县景昇煤业有限公司被委托人田振清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2025年12月17日你公司委托田振清配合我局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3、《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 份、《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 份,煤矸石计量单,证明你公司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的违法事实。
4、工资计算表(部分)及职工人数说明、2024年12月份利润表,证明你公司属于中型企业。
5、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证明你公司排污许可属于登记管理。
6、煤矸石计量单,证明你公司未规范记录的信息在5个以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改正内容和要求如下: 立即建立、保存环境管理台账。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2 月 19 日
豫公网安备 4104020200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