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6-00284 | 发布日期 | 2026-04-17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户某国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401 环罚决字〔2026〕43 号
户某国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482********3814
住址:平顶山市汝州市洗耳河办事处十里村 1 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6 年 1 月 21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重污染天气管控期间,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对汝州市区域巡查发现,一辆未悬挂环保登记号牌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正在汝州市汽车制备产业园区内作业,尾气冒黑烟。经详细调查,该叉车为国二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系个人所有并使用,车主现场无法提供环保登记凭证。而后委托河南泰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叉车排气烟度进行现场检测,检测方式为自由加载法,三次检测最大值为 4.07(m−1),超出《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国 2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 0.5(m−1),检测结论为排放不合格。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证明你的名字、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2.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场检查照片 3 张;3.河南泰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及检测人员资格证复印件各 1 份。 4.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现场检测单(检测流水号为 020350M1600)及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 D1072026012103)复印件各 1 份;5.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1 份、现场勘察示意图 1 份等。以上证据证明你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符合标准的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 年 1 月 23 日,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01 环责改字〔2026〕50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使用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2026 年 2 月 4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6 年 3 月 24 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401 环罚告字〔2026〕39 号),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处五千元的罚款,内容:5000 元,裁量等级:0,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0,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0,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处罚金额(X): 5000,代入公式: 5000= 5000 + ( 5000 - 5000 ) × [ ( 0 / 5 )2 ]最终裁量金额:50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 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至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 600000352824012;代办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 1505 房间索取罚款收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有疑问请拨打咨询电话: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4 月 17 日
附件:
上一篇:田某兵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公网安备 4104020200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