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6-00283 | 发布日期 | 2026-04-13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河南言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425环不罚决字〔2026〕1号
河南言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MAE9CL9518
地址:郏县城关镇张良路南段蓝天加油站向北18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李国民
我局于2026年2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正常生产,发现你单位需填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但你单位未填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 份、《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 份、现场照片 3 张、《现场勘察示意图》1 份、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截图 1 份,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1年以下及需填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但你单位未填报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
2.河南言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你单位名称、地址(住所)、经营范围。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1 份,证明你单位配合我局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4.整改复查意见书(豫0425环整复字【2026】18号)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份,证明你单位5日内完成改正。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中不予处罚等五项清单的通知》(附件 2 河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可以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 11 项,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但未填报排污信息,生态环境部门首次发现指出后5日内完成填报”,结合你单位在5日内完成了整改的情形。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环保法律有关规定。2.提高守法意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年 4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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