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
发文字号 索引号 005452284-00000-2026-00288 发布日期 2026-04-22 有效性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郏县众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6-04-22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0425环罚决字〔202616

 

郏县众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MA9F5H1P12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广阔天地乡杨庄村豫众物流园01

法定代表人:陈建祥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611-12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达郏县众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平环执法函[2025]1号《平顶山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专项监督帮扶发现问题立案查处的监察通知》;平环执法函[2025]86号《平顶山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督办省级移动源监督帮扶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通报的问题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中发现你公司 2024611-202519日期间,车辆检测过程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具体情形为:

现场调阅《河南省机动车环保检测监控平台》,2024611日,豫DP236X车辆、豫DQ3590车辆、豫DG3616 车辆、豫DA3655 车辆、2024614日,豫DJ8060车辆、2024620日,豫 D1151W车辆、豫 D1550V车辆、豫 DP5936车辆、2024625日,豫DW7888车辆、2024628日,豫262779(该车为临时牌照)车辆、202471日,豫DX3331车辆。上述11辆车在你公司检测期间检测方式为加载减速法,检测期间未扫描出最大轮边功率,检测结果为合格,并出具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报告。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制及测量方法》(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 B2.3.2.4B4.3.1 规定中要求。B2.3.2.4:检测开始后,检测员应始终将油门保持在最大开度状态,直到检测系统通知松开油门为止。B4.3.1:进行功率扫描时,检测系统应显示吸收功率和排气污染物测量值随发动机转速变化的实时关系曲线。同时还需要在功率随发动机转速变化的实时曲线上确定最大轮边功率,并将扫描得到的最大轮边功率时的转鼓线速度记为真实的 VelMaxHP

2024611日,豫DX3373车辆、2024614日豫DY5891车辆、2024628日豫PP9935车辆、202516日豫 D126H3 车辆、豫DE7130车辆、202519日豫DM2813车辆。检测期间在排放数据检测“100%VelMaxHP 阶段”功率显著降低。202517日豫DM151W车辆在你公司检测期间,排放数据80%采样阶段显著降低功率,上述7辆车在你公司检测期间使用检测方法为加载减速法,检测期间 100%检验阶段、80%检验阶段功率显著降低,检测结果为合格,并出具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报告。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制及测量方法》(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 B4.3.3B4.3.2 规定中要求。B4.3.3:在结束了功率扫描并确定了真实 VelMaxHP后,控制系统应立即改变 PAU 负载,并控制转鼓速度回到真实的 VelMaxHP值,以进行加载减速检测(Lug Down)。系统按照次序完成对以下两个速度段的检测:真实的 VelMaxHP80%VelMaxHP,在两个检测工况的过渡过程中,转鼓速度变化率每秒最大仍不得超过 2 km/hB4.3.2:在获得真实的 VelMaxHP 之后,应当继续进行功率扫描,直到转鼓线速度比实际的 VelMaxHP 20%为止。也可以在主程序 中设定扫描结束速度限值,使扫描过程继续进行到转鼓线速度比实际的 VelMaxHP 20%以上,这样有利于检测员进一步诊断车辆的其他缺陷。

202518日。豫DL5095车辆在你公司检测期间检测方法为(加载减速法),检测期间功率扫描车速为 61.19km/h,未按国标要求的最接近 70km/h 开始功率扫描。检测结果为合格,并出具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报告。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制及测量方法》(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 B2.3.2.1b)规定中要求:用前进挡驱动被检车辆,选择合适的挡位,使油门踏板处于全开位置时,测功机指示的车速最接近 70 km/h,但不能超过 100 km/h。对装有自动变速器的车辆,应注意不要在超速挡下进行测量。

上述行为涉嫌未按标准检测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2025 625日,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425环责改字[2025]2号。2025714日,对你公司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发现你公司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425环责改字[2025]2号中要求,停止了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根据复查情况于2025714日下达《整改复查意见书》豫0425环整复字[2025]2号。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检测设备检定证书; 检验检测设备校准证书;“河南省机动车环保检测监控平台”截图;车头照片;车尾照片;车辆详细信息截图;检验过程曲线截图;检验过程数据截图;车辆外观检验记录表;在用车尾气排放(测)报告;车辆缴费证明等证据。可以证明你公司存在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具体如下:

1、郏县众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1份,检验检测设备检定证书2份;检验检测设备校准证书50;证明你公司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和检验资质情况。

2、郏县众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授权书1份;证明 2025612日,你公司委托段旭杰代表你公司配合我局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3、《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现场勘查示意图》1 份;《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提取于“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的车头照片、车尾照片、车辆详细信息截图、检验过程曲线截图、检验过程数据截图各19份;《在用车数据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19份,车辆外观检验记录表19份。证明你公司于2024611-202519日期间,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事实。

4、郏县众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20246月份及20255月份员工工资单各1份、问题车辆缴费证明19份,证明你公司属小型企业,违法所得共计9866元。

202642日我局对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0425环罚告字〔20218)。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申请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 10 辆以上 20 辆以下的,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4, 1, 1],处罚金额(X)176000,代入公式:176000 = 100000 + ( 500000 - 100000 ) × [ ( 2 / 5 )² + ( 2² + 4² + 1² + 1² ) / ( 5² × 4 ) ] × 50%;最终裁量金额:176000没收违法所得9866罚没共计:185866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没收违法所得玖仟陆拾陆元整,罚款壹拾柒万陆仟元整,共计壹拾捌万伍仟捌佰陆拾陆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账号(开户名称:平顶山市财政局非 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600000352824012;代办银行:中原银行 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 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1505房间索取罚款收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有疑问请拔咨询电话: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422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