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6-00289 | 发布日期 | 2026-04-21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平顶山市湛河区新华加油站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401 环罚决字〔2026〕46 号
平顶山市湛河区新华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11MA4042WT2E
地址:平顶山市湛河区新华路与神马大道交叉口西行 50 米
法定代表人:刘喜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 2026 年 1 月 27 日根据生态环境部线索推送,委托河南嘉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进行监督性检测, 2026 年 1 月 29 日河南嘉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 HNJY26A012601),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修正压力限值和 4 号、7 号、14 号汽油加油枪气液比值均不达标,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1份、调查询问笔录 1 份、现场勘查示意图 1 份、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授权委托书 1 份、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河南嘉昱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 1 份等相关资料。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 年 2 月 12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01 环责改字〔2026〕57号),责令你单位立即纠正违法行为。
2026 年 3 月 3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复查你加油站正常营业,4 号、7 号、14 号汽油加油枪油气回收装置正常运行。根据河南中天高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026 年 2 月 5 日出具的检测报告中显示 4 号、7 号、14 号汽油加油枪油气回收装置气液比达标排放及连接油罐密闭性显示达标。
2026 年 4 月 9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401 环罚告字〔2026〕42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按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表 19)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经监测不符合要求的指标参数 2 个,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 容 : 配 合 检 查 , 裁 量 等 级 : 1 , 法 定 处 罚 金 额 上 限 (M) :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2, 1, 1, 1],处罚金额(X):42320,代入公式:42320 = 20000 +( 200000 - 20000 ) × [ ( 2 / 5 )2 + ( 22 + 22 + 12 + 12 + 12 ) / ( 52 × 5 ) ] × 50%;最终裁量金额:4232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 肆万贰仟叁佰贰拾元整(4.2320 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600000352824012;代办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 到 我 局 1505 房 间 处 索 取 罚 款 收 据 。( 联 系 电 话 :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4 月 21 日
豫公网安备 4104020200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