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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索引号 005452284-00000-2026-00290 发布日期 2026-04-23 有效性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平顶山市东南热能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6-04-23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0401 环罚决字〔2026〕47 号

平顶山市东南热能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11706571286A

地址:平顶山市黄河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徐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11 月 2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 年 11 月 21 日,我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你公司锅炉废气排放口开展了监督性监测,

根据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 HNSC-2101W-11-2025)显示,你单位锅炉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污染物平均实测浓度为502mg/m3,折算浓度为 1315mg/m3,该结果超过《河南省地方标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424-2017)及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浓度限值(排放标准值:35mg/m3),超标 36.33 倍。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第三方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和原始检测记录、现场证据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环境报告表批复、排污许可复印件、生态损害赔偿相关资料等证据可以证明你单位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事实,具体如下: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证据照片、第三方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和原始检测记录。证明你单位于 2025 年 11 月 21 日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2、《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名称、地址。

3、《授权委托书》、被授权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负责人委托全权代表你单位配合我局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4、环境报告表批复、排污许可复印件。证明你单位锅炉超低排放提标改造项目的合法性。

5、生态损害赔偿相关资料复印件。证明你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12 月 19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01 环责改字〔2025〕3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超标排放行为。2025 年 12 月 22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对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进行停炉,终止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

2026 年 1 月 7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401 环罚告字〔2026〕2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超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气污染防治类表 3),具体裁量等级选取如下:

1、裁量因素:超标排放倍数,内容:超标 3 倍以上,裁量等级:5。

2、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

3、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

4、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

5、裁量因素:废气类别,内容: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废气、烟尘/燃煤锅炉废气(30 蒸吨以上),裁量等级:4。

6、裁量因素:超标因子数量,内容:1 个,裁量等级:1。

7、裁量因素:小时烟气流量,内容:1 万标立方米以上不 10 万标立方米(按照当日烟气流量均值 89606.316 立方米计算),裁量等级:3。

8、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9、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裁量等级:1。

10、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9,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3, 1, 4, 1, 3, 1, 1, 1],处罚金额(X): 636000,代入公式: 636000 = 100000 + ( 1000000 - 100000 )× [ ( 5 / 5 )2 + ( 22 + 32 + 12 + 42 + 12 + 32 + 12+ 12 + 12 ) / ( 52 × 9 ) ] × 50%最终裁量金额:636000 元。

你单位向我局提请了《关于减免行政处罚罚款的申请》,

主要理由为:积极配合检查、主动整改,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认错态度端正,措施到位。你单位上述行为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中 “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以及《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第(三)项 “对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可以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的百分值,但一般不超过 20%;符合两种以上从轻处罚情形的,减少不超过 30%,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 之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从轻 处 罚 20% , 最 终 罚 款 金 额 为 : 伍 拾 万 捌 仟 捌 佰 元 整(¥508800.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超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 伍拾万捌仟捌佰元整(50.88 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600000352824012;代办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 1505 处索取罚款收据。(联系电话: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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