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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索引号 005452284-00000-2026-00291 发布日期 2026-04-27 有效性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马某涛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6-04-27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0401 环罚决字〔2026〕48 号

马某涛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402********565X

住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镇夹山阳 1 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6 年 2 月 9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堆放在平顶山市新华区香山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原星峰水泥厂院内的不能密闭的脱硫石膏(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围挡,且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身份证复印件 1 份(共1 页),证明你的姓名、出生日期、住址第信息。2.《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 份(共 3 页)、现场勘察示意图 1 份(共 1 页)、现场照片证据 9 份(共 9 页)、《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 份(共 3 页),证明你对不能密闭的脱硫石膏(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围挡,且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 年 2 月 14 日,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01 环责改字〔2026〕58号),责令你立即对不能密闭的脱硫石膏(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2026 年 3 月 9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6 年 3 月 30 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401 环罚告字〔2026〕41 号),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不能密闭的物料,未设置围挡覆盖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设置围挡且未采取覆盖措施的,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量,内容:2000 吨以上,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占地面积,内容:占地面积 500m2 以上的,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4,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 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5, 1, 5, 1, 1, 1, 1],处罚金额(X):52943,代入公式:52943 = 10000 + ( 100000 -10000 ) × [ ( 4 / 5 )2 + ( 52 + 12 + 52 + 12 + 12 + 12 + 12 ) / ( 52× 7 ) ] × 50%;,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当事人为自然人,扣除该项裁量因素,裁量因素:管理类别,个人临时堆存物料,未申领排污许可证,扣除该项裁量因素。最终裁量金额:52943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不能密闭的物料,未设置围挡覆盖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 伍万贰仟玖佰肆拾叁元整(52943.00 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 600000352824012;代办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 1505 房间索取罚款收据《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票据》。有疑问请拨打咨询电话 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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