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6-00293 | 发布日期 | 2026-04-27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王某锋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421环罚决字〔2026〕2号
王某锋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48xxxxxxxx35X
住址:河南省汝州市xxxxxxxxx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3月24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正在使用的1台车牌号为豫CB5515(黄牌)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未按规定加装污染控制装置,经现场对该车辆进行尾气排放检测,自由加速最后三次测量平均值为4.22m-¹,结果不合格。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24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王某锋使用的重型自卸货车未按规定加装污染控制装置不能达标排放的违法行为);2、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24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王某锋使用的重型自卸货车未按规定加装污染控制装置不能达标排放的违法行为);3、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及现场拍摄照片3张(提取时间:2026年3月24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王某锋使用的重型自卸货车未按规定加装污染控制装置不能达标排放的违法行为);4、现场勘验示意图(提取时间:2026年3月24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王某锋使用的重型自卸货车未按规定加装污染控制装置不能达标排放的违法地点);5、豫CB5515(黄牌)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24日:提供人:王某锋;证明目的:该重型自卸货车车辆信息);6、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24日;提供人:王某锋;证明目的:豫CB5515(黄牌)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车主个人信息);7、买卖协议及原车主身份证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24日;提供人:王某锋;证明目的:豫CB5515(黄牌)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车辆现车主为王某锋);8、检测报告1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24日;提供单位:河南省吉祥环境检测检验有限公司;证明目的:现场对王某锋使用的重型自卸货车尾气排放进行检测不合格的报告);9、河南省吉祥环境检测检验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及检测人员上岗证复印件4份(提取时间:2026年3月24日:提供单位:河南省吉祥环境检测检验有限公司:证明目的:第三方公司的资质及操作人员合法性)。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3月24日,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421环责改字〔2026〕3号),责令你立即加装污染控制装置,达标排放污染物。2026年4月8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经复查,你已于2026年3月27日对该车辆进行了报废处理,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毕。2026年4月17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421环罚告字〔2026〕2号),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你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使用重型柴油车未按要求加装污染控制装置,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处五千元的罚款,内容:5000元,裁量等级:0,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0,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0,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处罚金额(X):5000,代入公式:5000=5000+(5000-5000)×[(0/5)²]最终裁量金额:5000元。我局对你使用重型柴油车未按要求加装污染控制装置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账号(开户名称: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600000352824012;代办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1505房间索取罚款收据(联系电话: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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