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6-00294 | 发布日期 | 2026-05-07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汝州豆豆筋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482 环罚决字〔2026〕11 号
汝州豆豆筋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44TNRT80
地址:汝州市瑞平电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任李鹏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正常生产中,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未运行。生产废水通过厂区北侧两条地埋管道未经任何处理直接外排,一条地埋管道位于生产厂区西北侧排放泡黄豆废水;一条位于生产厂区东北侧地埋管道排放循环废水;两条地埋管道排放的 废水汇集于瑞平煤电德平热电厂厂区南侧围墙外的自然沟渠内, 涉嫌利用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 年 12 月 9 日由汝州豆豆筋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法定 代表人复印件壹份主要证明你单位基本信息。
2、2025 年 12 月 9 日由汝州豆豆筋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壹份、验收报告壹份、排污许可证壹份主要证明你单位应当执行的排污标准。
3、2025 年 12 月 15 日由河南新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 2025 年 11 月 9 日对汝州豆豆筋食品有限公司取样出具的检测报告壹份(共 5 页)、由河南新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原始记录壹份(共 15 页)、取水样照片 1 份(共 7 张)、由汝南办事处工作人员见证人提供身份证壹份(共 1 页)、主要证明你单位两条暗管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4、2025 年 12 月 9 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 作现场勘察示意图壹份(共 1 页)、勘察笔录壹份(共 3 页)现场检查照片壹份(共 5 页)、主要证明你单位通过两条暗管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12 月 19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82 环责改字〔2025〕23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利用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2025 年 12 月 29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公司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毕。已停产整改。
2026 年 1 月 6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482 环罚告字〔2026〕1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2026 年 1 月 9 日你单位向我局送达听证申请书。2026 年 1 月 16 日,执法人员向单位送达听证通知书(豫 0482 环听通字〔2026〕1 号)。
2026 年 1 月 23 日在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汝州分局二楼会议 室召开听证会,经沟通协商,当事人张留拴于 2026 年 3 月 2 日 对勘察询问笔录进行签字确认,并提供相关裁量因素认定证据。
听证会会议结果:根据当事人在听证阶段提供的相关证据和表示积极配合的态度,征求案件承办人意见,本案件处罚条款 《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水污染防治类 8 中的裁量 因素:水日排放量,判定标准更正为 10 吨以下,裁量等级 1;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更正为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审核材料中发现执法人员对检测数据超标倍数计算错误,裁量因素:排污超标状况,判定标准更正为超标倍数 2 倍以上 3 倍以下,裁量等级 4。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利用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 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 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 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 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 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 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首要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 裁量等级:5,
裁量因素:废水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
裁量因素:排污超标状况,内容:超标倍数 2 倍以上 3 倍以 下,裁量等级:4,
裁量因素:水日排放量,内容:水日排放量,内容:10 吨 以下(一般排污单位),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 级:1, 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 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4, 1, 1, 2, 1, 1, 1],处罚金额(X): 626500,代入公式:626500 = 100000 + ( 1000000 - 100000 ) × [ ( 5 / 5 )² + ( 3² + 4² + 1² + 1² + 2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 8 ) ] × 50%最终裁量金额:626500 元。
三项裁量因素重新认定后,处罚金额由原来的 682750 元, 变更为 6265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利用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 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陆拾贰万陆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 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账号:
户名: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开户银行:平顶山银行行政中心支行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 1505 房间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1505 房间备案,有疑问请拨打咨询电话: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 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4 月 27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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