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6-00295 | 发布日期 | 2026-05-06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何某浩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481环罚决字〔2026〕27 号
自然人:何某浩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48xxxxxxxxxxxxxxxx8
住址:舞钢市庙街xxxxxxxx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6 年 4 月 1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 下环境违法行为:何某浩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产品名称: 履带式液压挖掘机;排放阶段:达到 GB20891-2014 第三阶段排放标准;机械型号:326D2L;发动机型号:C7.1;发动机功率: 147.0kW;机械识别号:CA0326DCKER10780;生产日期:2019 年 3 月,该机械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安装环保号牌并联网。经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的河南昆翔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 该机械进行现场监督性抽测,三次检测烟度值分别是: 0.56(m-1)、0.63(m-1)、0.6(m-1),自由加速三次检验结果最大值 为 0.63(m-1)。排放限值为 0.50(m-1),检测依据标准为《非道路移 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出具的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编号为:D260401064003,检测结果判定不合格。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车主身份证复印件、非道 路移动机械挖掘机尾气排放不合格检测报告(报告编号: D260401064003)、机械型号 326D2L 的挖掘机名牌、现场视频 照片、现场勘察示意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询问笔录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 年 4 月 2 日,我局对你下达《责 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81 环责改字〔2026〕25 号),责 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2026 年 4 月 15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已经按照责改要求整改完成。 2026 年 4 月 17 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 告知书》(豫 0481 环罚告字〔2026〕23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 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申辩意见和召开听证会要求,视为放 弃陈述申辩和召开听证会要求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 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 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 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 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 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 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经研究,我局对你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 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账号户名,户名: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 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银行账号: 600000352824012;你的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到平顶山 市生态环境局 1505 房间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 收入票据》。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5 月 6 日
豫公网安备 4104020200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