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6-00302 | 发布日期 | 2026-04-26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刘某涛查封(扣押)决定书
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0404环查(扣)字〔2026〕3号
豫0404环查(扣)字〔2026〕3号
刘某涛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42319XXXXXX4911
住址:河南省鲁山县XXXX
我局于2026年4月26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6年4月23日至2026年4月25日,刘某涛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将疑似危险废物四氯铝酸钠约600吨,以吨包方式堆放在石龙区高庄街道办事处上后印村,违反危废贮存、处置有关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刘某涛居民身份证1份、现场证据照片4张、调查询问笔录3页、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页、查封(扣押)现场笔录3页。
本机关认为刘某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
(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现场以吨包方式堆放的约600吨疑似危险废物四氯铝酸钠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从2026年4月26日起至2026年5月25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查封地点:石龙区高庄街道办事处上后印村。在此期间,你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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