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6-00301 | 发布日期 | 2026-05-12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赵某敏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482 环罚决字〔2026〕12 号
赵某敏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27*********017
住址:郑州市二七区安泰路31 号院5 号院1 单元2802 室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 年3 月16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6 年3 月16 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收到举报件后,对汝州市夏店镇鲁张村路面溢流粪水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在举报点位上游赵学敏经营的养殖场通过雨水管网外排未经处理的养殖粪水。经调查,赵学敏经营的养殖场内初级污水收集池外溢养殖粪水,粪水未经处理通过雨水管网流入自然沟渠,造成下游路面溢流养殖粪水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2026 年3 月16 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 页),被询问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 页),授权委托书壹份(共1 页),主要证明当事人基本信息;
2026 年3 月16 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出示执法证照片(共2 页)、现场勘查示意图(共1 页),制作的(勘察)笔录壹份(共3 页),主要证明执法人员对赵学敏经营的养殖场的调查取证情况;
2026 年3 月16 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5 页),现场检查照片(共4 页),主要证明赵学敏经营的养殖场内初级污水收集池外溢养殖粪水,粪水未经处理通过雨水管网流入自然沟渠,造成下游路面溢流养殖粪水的违法事实;
2026 年3 月16 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环评批复、验收文件复印件各一份(共2 页),证明赵学敏经营的养殖场的环保手续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 年3 月30 日,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482 环责改字〔2026〕20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外排未经处理的养殖粪水。
2026 年3 月31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6 年 4 月 9 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482 环罚告字〔2026〕17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6 年 4 月 9 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482 环罚告字〔2026〕17 号),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申请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案违法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 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大型企业,裁量等级:4;
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 次,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 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4, 3,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4875;
代入公式: 4875=0+(50000-0)×[(1 / 5)²+(4²+3²+1²+1²+1²+1²+1²+1²)/(5²×8)] ×50%;
最终裁量金额:4875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肆仟捌佰柒拾伍元整 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账号:
开户名称: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银行账号:600000352824012;
代办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1505 房间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1505 房间备案,有疑问请拨打咨询电话: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 月30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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