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6-00300 | 发布日期 | 2026-05-11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汝州市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482 环罚决字〔2026〕16 号
汝州市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076849203W
地址:汝州市 207 国道与工业大道交叉口西南
法定代表人:张致源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6 年 2 月 2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6 年 2 月 25 日,平顶山市生态环 境局汝州分局委托河南新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汝州市产业集 聚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废水总排口进行取样监测,2026年2月28 日执法人员收到检测报告(编号 XJHB2026-AA015-001-01)后, 化学需氧量第一次浓度为 209mg/L,第二次浓度为 238mg/L,第 三次浓度为 208mg/L,超标倍数 3.16-3.76 倍。总氮第一次浓度 为 27.8mg/L,第二次浓度为 28.7mg/L,第三次浓度为 25.9mg/L 超标倍数 0.72-0.91 倍。汝州市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执 行的是《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8—2002)一 级 A 标准。排放浓度限值为:化学需氧量浓度 50mg/L;氨氮 浓度为 5(8)mg/L (水温超过 12 度执行 5mg/L,水温低于 12 度执行 8mg/L);总磷浓度为 0.5mg/L;总氮浓度为 15mg/L。 该行为涉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 年 2 月 28 日 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法 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以上内容由你单位办公室工作人员 核实确认,主要证明你单位基本信息;
2、2026 年 2 月 28 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 取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壹份、《河南省环境保 护厅关于汝州市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壹份,2026 年 2 月 25 日当天在线数据统计表壹分,主要证明 你单位应当执行的排污标准;
3、2026 年 2 月 28 日由河南新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制作 的《废水水质采样原始记录》壹份、2026 年 2 月 28 日由河南 新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壹份、2026 年 2 月 28 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壹份、2026 年 2 月 28 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 的现场检查照片、出示执法证照片、现场勘察示意图,主要证明 你单位超标排污的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 年 2 月 28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 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82 环责改字〔2026〕16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超标排放行为。 2026 年 3 月 25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 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成。 2026 年 3 月 31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482 环罚告字〔2026〕14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6 年 3 月 31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482 环罚告字〔2026〕14 号)后,你单 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申请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自动放弃了 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 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 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 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 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 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 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裁量因素:排污超标状况,内容:超标 3 倍以上,裁量等级: 5,
裁量因素:废水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
裁量因素:超标因子,内容:2 个,裁量等级:3,
裁量因素:水日排放量,内容:2 万吨以下(集中式污水处 厂),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 1,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 级:1,
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
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
裁量因素: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内容:配套污染防治设 施已建成的,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2 次 以上,裁量等级:5,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拒绝配合调查,裁量 等级:3,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 10,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3, 1, 1, 1, 2, 3, 1, 5, 3],处罚 金额(X):674200,代入公式:674200 = 100000 + ( 1000000 - 100000 ) × [ ( 5 / 5 )² + ( 3² + 3² + 1² + 1² + 1² + 2² + 3² + 1² + 5² + 3² ) / ( 5² × 10 ) ] × 50%最终裁量金额:6742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违法行为作出以 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陆拾柒万肆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账号: 户名: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600000352824012 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 1505 房间处索取罚 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1505 房间备 案,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18。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5 月 8 日
附件:
上一篇:赵某敏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公网安备 4104020200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