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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索引号 005452284-00000-2026-00306 发布日期 2026-05-15 有效性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汝州市哈哈养殖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6-05-15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0482环罚决字〔2026〕13号

 

汝州市哈哈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47PQWM15

地址:汝州市杨楼镇口字赵村东坡

法定代表人:邓英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3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6年3月8日,平顶山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汝州市哈哈养殖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养殖场分为养殖东区和养殖西区,主营范围:生猪养殖。养殖东区主要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有干湿分离机1台,混凝土沉淀池2座,每座沉淀池约宽5米、长5米、深4米(容量约为100m3)。养殖西区主要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为沉淀池1座,约宽5米、长10米,深3米(容量约为45m3)。养殖东区、西区沉淀池中废水通过地埋管道汇集到汝州市哈哈养殖有限公司租用的200亩消纳地(铁皮围挡成院子)中的水泥坑中,该水泥坑面积为长68米,68米,深大约5米。经现场勘察,发现你单位养殖废水进入沉淀池后未经处理汇集到铁皮院子的水泥坑内,直接用于消纳、灌溉土地。经第三方对水泥坑内养殖废水和消纳地积水进行取样检测,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检测结果显示你单位养殖废水超标。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6年3月8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被询问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叁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当事人基本信息。

2、2026年3月8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出示执法证照片(共1页);现场勘查示意图(共1页);制作的(勘察)笔录壹份(共5页);主要证明执法人员对汝州市哈哈养殖有限公司的调查取证情况。

3、2026年3月8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8页);现场检查照片(共5页);主要证明你单位养殖废水未经处理直接用于灌溉、消纳的违法事实。

4、2026年3月8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壹份(共2页);固定污染源登记表壹份(共2页);证明你单位的环保手续情况。

5、2026年3月13日,由河南河南新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XJHB2026-AA019-001-05壹份(共6);主要证明对你单位用于消纳灌溉养殖废水的超标情况。

6、2026年3月13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6);主要证明畜禽养殖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4月2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482环责改字〔2026〕23),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灌溉和消纳养殖废水,养殖废水未经处理,不得向环境排放。

2026年4月3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经复查,你单位于2026年4月3日已按照整改要求进行整改,现场未发现灌溉现象。

2026年4月24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482环罚告字〔2026〕18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6年4月24日,你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482环罚告字〔2026〕18号)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申请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违法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严重,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3月以上6个月以下,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1,3,1,1,1,1,1],处罚金额(X):27375,代入公式:27375=0+(50000-0)×[(5/5)2+(22+12+32+12+12+12+12+12)/(52×8)]×50%最终裁量金额:27375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万柒仟叁佰柒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账号:

户名: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600000352824012

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1505房间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1505房间备案,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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