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6-00307 | 发布日期 | 2026-05-15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汝州市哈哈养殖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482环罚决字〔2026〕14号
汝州市哈哈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47PQWM15
地址:汝州市杨楼镇口字赵村东坡
法定代表人:邓英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3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6年3月8日,平顶山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汝州市哈哈养殖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养殖场分为养殖东区和养殖西区,主营范围:生猪养殖。经过现场勘察,发现你单位养殖场处于正常生产状态,养殖东区主要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有干湿分离机1台,混凝土沉淀池2座,每座沉淀池约宽5米、长5米、深4米(容量约为100m³)。养殖西区主要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只有一座沉淀池,你单位养殖西区的沉淀池为一级沉淀,废水通过水泵抽到养殖场西区铁皮院内的水泥坑内直接用于消纳、灌溉土地,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中规定的三级沉淀要求。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6年3月8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被询问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叁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当事人基本信息。
2、2026年3月8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出示执法证照片(共1页)现场勘查示意图(共1页);制作的(勘察)笔录壹份(共4页);主要证明执法人员对汝州市哈哈养殖有限公司的调查取证情况。
3、2026年3月8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7页);现场检查照片(共5页);主要证明你单位建造的一级沉淀池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中规定三级沉淀的违法事实。
4、2026年3月8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壹份(共2页);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壹份(共2页);证明你单位的环保手续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4月2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482环责改字〔2026〕22号),责令你单位按照相关要求规范完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
2026年4月7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经复查,发现你单位配套治污设施正在整改中,未整改到位,目前养殖废水暂存在收集池。要求你单位尽快完善配套治污设施,治污设施未整改到位前,废水不得用于灌溉、消纳土地。
2026年4月24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482环罚告字〔2026〕19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6年4月24日,你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482环罚告字〔2026〕19号)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申请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建设污染防治设施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违法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项目配套的环保对策措施未建设,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登记表,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养殖规模,内容:年出栏生猪2000头以上3000头以下(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7天以上,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5,1,3,5,3,1,1],处罚金额(X):68000,代入公式:68000=0+(100000-0)×[(5/5)2+(12+52+12+32+52+32+12+12)/(52×8)]×50%最终裁量金额:680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未正常运行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陆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账号:
户名: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600000352824012
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1505房间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1505房间备案,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7日
豫公网安备 4104020200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