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
发文字号 索引号 005452284-00000-2026-00308 发布日期 2026-05-15 有效性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河南天康宏展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6-05-15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0482环罚决字〔2026〕15号

 

河南天康宏展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3X62342Q

地址:汝州市杨楼镇渠庄村

法定代表人:惠建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3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6年3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飞航进行非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经管道输送到你单位配套的污水处理站,你单位的污水处理站东北角有外排现象。经现场核查,你单位水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污水处理罐下方管道破裂,污水未经处理从污水处理站东北角墙体漏洞排放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6年3月6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营业执照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该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情况。

2、2026年3月6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壹份(共1页),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被询问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及汝州市公安局环境资源和食品药品犯

 

罪侦查大队提供的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调查表贰份(共2页),主要证明当事人基本信息。

3、2026年3月6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排污许可证登记回执壹份(共1页),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壹份(共4页),主要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情况。

4、2026年3月6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河南天康宏展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年营业额壹份(共1页),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壹份(共2页)主要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

5、2026年3月6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查示意图(共1页),制作的(勘察)笔录壹份(共3),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叁份(共16页),治污设施运行台账记录壹份(2页)主要证明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6、2026年3月9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河南天康宏展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治污设施不运行、通过墙体漏洞外排污水拍照取证照片壹份(共15页),由河南新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壹份(7页),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壹份(共6页)主要证明你单位水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并将污水利用墙体漏洞排放至外环境且超标排放的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3月6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482环责改字〔2026〕18),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利用旁路向外境排放污水,污水处理设施恢复正常运行状态。

2026年3月9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

 

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经复查,你单位于2026年3月9日已按照整改要求进行整改,对墙体漏洞进行了封堵。

2026年3月13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482环罚告字〔2026〕12),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2026年3月24日,你单位向我局送达书面申请,申请听证。

听证会结果:2026年4月9日,在河南省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15楼听证室召开了听证会,你单位对案件承办人员提供的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表示无异议,对相关证据的关联性及处罚结果存在异议。你单位认为拟处罚金额明显过高,与行为不相适应。你单位认为此次行为社会危害性小,无主观故意,且因偶发性设施故障引发,符合法定的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情形。案件承办人员认为,你单位已知治污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情况下,未向平顶山生态环境局汝州分局报备,也未启动应急管控措施,属于主观故意行为。你公司管道破裂,超标污水通过墙体漏洞流向外环境,已形成违法事实,同时造成了重大的社会及舆论影响,建议对你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利用裂隙,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

 

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 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首要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裁量等级:5,

裁量因素:废水类别,内容:规模化畜禽养殖废水,裁量等级:2,

裁量因素:排污超标状况,内容:超标3倍以上,裁量等级:5,

裁量因素:水日排放量,内容:100吨以上500吨以下(一

般排污单位),裁量等级:3,

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中型企业,裁量等级:3,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

级:1,

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

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

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5,3,1,3,1,1,1],处罚金额

(X):664750,代入公式:664750=100000+(1000000-100000)×[(5/5)2+(22+52+32+12+32+12+12+12)/(52×8)]×50%最终裁量金额:66475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利用裂隙,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陆拾陆万肆仟柒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账号:

户名: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600000352824012

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1505房间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1505房间备案,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9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