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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索引号 005452284-00000-2026-00314 发布日期 2026-05-12 有效性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平顶山大庄鑫鑫煤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6-05-12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0401 环罚决字〔202649

平顶山大庄鑫鑫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456371201XU

地址:平顶山市石龙区南张庄村

法定代表人:高智显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6 1 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委托河南森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单位 2026 1 5 日排放的水污染物采样检测,检测报告显示 3 项污染物超过该单位执行的标准: 1 、悬浮物均值55.5mg/L , 限 值 50mg/L 《 参 考 煤 炭 工 业 污 染 物 排 放 限 值 》(GB20426-2006),超标 0.11 倍。 2、化学需氧量均值 48.25mg/L,限值 20mg/L《参考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

类标准,超标 1.41 倍。 3、石油类均值 0.66mg/L,限值 0.05mg/L(参考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 类标准,超标12.2 倍。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调查询问笔录;执法记录仪录像、采样及现场照片;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环评批复意见复印件;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等证据,陈述申辩材料,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缴款凭证等证据可以证明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具体如下: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证据照片、第三方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和原始检测记录。证明你单位于 2026 1 5 日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2、《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名称、地址。

3、《授权委托书》、被授权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负责人委托你全权代表单位配合我局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环评批复意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排放废水的标准和手续的合法性。

5、生态损害赔偿相关资料复印件。证明你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 1 15 ,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0401 环责改字〔202614),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排放水污染物超标行为。

2026 2 6 ,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我单位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你单位排放的废水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你单位排放的废水,已经达标排放。

2026 3 24 ,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0401 环罚告字〔202636 ),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于 2026 3 28 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1、积极配合环保部门调查处理,主动接受监管。2、公司主动担责,自愿履行生态环境赔偿义务。公司认为未正式投产,属于调试阶段,此次违法行为系首次、偶发、时间短、不存在主观故意。恳请我局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和积极整改表现,依法减轻对公司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水污染防治类表 6),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1、裁量因素:排污超标状况,内容:超标 3 倍以上(pH 12.5 以上或 pH 2 以下),裁量等级:5

2、裁量因素:废水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

3、裁量因素:超标因子,内容:3 个及以上,裁量等级:5

4、裁量因素:水日排放量,内容:1000 吨以上(一般排污单位)/10 万吨以上(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裁量等级:5

5、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6、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7、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

8、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

9、裁量因素: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内容: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裁量等级:1

10、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1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10,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5, 5, 1, 1, 2, 1, 1, 1, 1],处罚金额(X):674200,代入公式:674200 = 100000 + ( 1000000 -100000 ) × [ ( 5 / 5 )2 + ( 32 + 52 + 52 + 12 + 12 + 22 + 12 + 12+ 12 + 12 ) / ( 52 × 10 ) ] × 50%最终裁量金额:674200 元。

你单位目前已足额缴纳生态损害赔偿款。你单位上述行为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第()项从轻处罚情形中 “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以及《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第()项 “对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可以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的百分值,但一般不超过 20%;符合两种以上从轻处罚情形的,减少不超过 30%,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之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20% ,最终罚款金额为 :伍拾叄万玖仟叄佰陆拾元整(¥539360.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 伍拾叄万玖仟叄佰陆拾元整(53.936 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600000352824012;代办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 1505 】 房 间 索 取 罚 款 收 据 ,( 联 系 电 话 :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 5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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