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6-00315 | 发布日期 | 2026-05-13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王某好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404环罚决字〔2026〕2号
王某好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13063419XXXXXX1312
住址:河北省保定市XXXXXX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4月2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王某好采取破坏冀FU1786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方式,擅自对车辆温度传感器垫高螺母,人为干扰车载排放系统,导致尿素系统无法正常工作,使其尾气中的氮氧化物等有害物质未经净化处理直接排放,人为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勘察)笔录、现场询问笔录、王某好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冀FU1786行驶证、驾驶员王士好驾驶证复印件、冀FU1786温度传感器螺母垫高现场照片。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4月2日,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404环责改字〔2026〕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修复破坏的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达标排放污染物。
2026年4月2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冀FU1786机动车温度传感器垫高螺母已修复,按照要求完成整改。
2026年4月28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404环罚告字〔2026〕2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当时人未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机动车所有人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最终处罚金额:5000元。不适用《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经研究,我局对你机动车所有人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600000352824012;代办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1505房间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石龙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联系电话: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13日
豫公网安备 4104020200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