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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索引号 005452284-00000-2026-00316 发布日期 2026-05-21 有效性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河南同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6-05-21 浏览次数: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0401 环罚决字〔2026〕50 号

河南同凯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11MA9FH6M73D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豫达工业园 2 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信景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6 年 1 月 23 日对湛河区豫达工业园开展无人机非现场检查时发现,豫达工业园 1 号厂房外有一新建袋式除尘器,随后执法人员到达现场进行核查。经核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平顶山市湛河区豫达工业园 1 号厂房内建设的喷砂项目,已建设完成 3 台压胶机、1 台喷砂机、1 个喷砂罐,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现场未发现生产迹象。你单位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并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开工建设的现场照片、录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他证据:营业执

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等相关资料。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 年 1 月 30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01 环责改字〔2026〕5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建设。

2026 年 3 月 11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落实停止建设要求。2026 年 5 月 13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401 环罚告字〔2026〕43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管理类表 1)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裁量等级:3;

        2.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

        3.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

        4.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

        5.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6.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6018,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203,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 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 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2, 1, 1],处罚金额(X):2224,代入公式:2224 = 1203.721 + ( 6018.605 - 1203.721 ) × [ ( 3 / 5 )2 + ( 12 + 12 + 22 + 12 + 12 ) / ( 52 × 5 ) ] × 50%最终裁量金额:2224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 贰仟贰佰贰拾肆元整(2224 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600000352824012;代办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 1505 处索取罚款收据。(联系电话: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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