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6-00317 | 发布日期 | 2026-05-26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广州市怡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482环罚决字〔2026〕17 号
广州市怡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6377752
地址: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云三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宇兵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3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6年3月19日,执法人员配合省厅检查组现场检查汝州市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时,广州市怡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运维人员焦志超紧急手工将采样器计量设置中的留样管排空时间参数由 0 秒设置为 50 秒,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并制止。运维人员焦志超描述称水质采样器参数设置与2026年3月18日运维后设置的参数不一致,参数发生变化, 我拟将参数调整为正常参数,执法人员通过调取运维记录,2026年3月18日未如实登记。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 年 3 月 26 日,执法人员调取广州市怡文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壹份(共 1 页);授权委托书壹份(共 1 页);主要证明你单位基本信息及被委托人身份信息。
2、2026 年 3 月 26 日,执法人员调取河南省汝州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单点基站运行合同两份(共14页),主要证明你单位与汝州市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之间委托关系。
3、2026 年 3 月 26 日,执法人员调取你单位中国环境服务认证证书壹份(共 1 页)、焦志超自动监控(污废水)运行工合格证壹份(共 1 页),主要证明你单位人员及资质信息。
4、2026 年 3 月 26 日,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 11 页);现场勘察笔录壹份(共 5 页),主要证明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5、2026 年 3 月 26 日,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照片壹份(共 11 页),主要证明你单位未如实登记巡检维护记录表的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 年 3 月 26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82 环责改字〔2026〕21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修正水质采样器设备运行参数,并保证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按照要求,做到发现问题及时报备并如实登记。
2026 年 3 月 27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6 年 4 月 3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482 环罚告字〔2026〕15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6 年 4 月 10 日,你单位向我局送达听证申请书。2026 年 4 月 13 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豫 0482 环听通字〔2026〕3 号)。
2026 年 4 月 24 日,在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汝州分局二楼会议室召开听证会,你单位提供了三组相关证据以及对《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为2026年1月1日实施,不具有过去违法行为的追溯力等意见。
听证会会议结果:根据当事人听证阶段提供的相关证据,本案件处罚条款《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通用处罚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判定标准更正为一般,裁量等 级 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判定标准更正为1个月以 下,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判定标准更正为 1 次,裁量等级 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 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 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1,1, 1, 1, 1, 1],处罚金额(X):31314,代入公式:31314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 [ ( 1/ 5 )² + ( 3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1² ) / ( 5² × 7 ) ] × 50%最终裁量金额:31314 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隐瞒、不及时处理发现的影响生态环境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问题案违法行为违反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第三十一条 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生态环境监测设备运行维护,应当建立运行维护记录制度;对发现的影响生态环境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得隐瞒。的规定。
依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三条 第五项 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五)开展生态环境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未建立运行维护记录制度,或者隐瞒、不及时处理发现的影响生态环境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问题;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 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1、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
2、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中型企业,裁量等级: 3,
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 裁量等级:1,
4、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 量等级:1,
5、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 次,裁量等 级:1,
6、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 区划,
7、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8、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 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 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1, 1, 1, 1, 1, 1],处罚金额 (X):31314,代入公式:31314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 [ ( 1 / 5 )² + ( 3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 7 ) ] × 50%;最终裁量金额:31314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隐瞒、不及时处理发现的影响生态环境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问题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叁万壹仟叁佰壹拾肆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账号:
户名: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 600000352824012
开户银行:平顶山银行行政中心支行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 1505 房间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1505房间备案,有疑问拨咨询电话: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20日
豫公网安备 4104020200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