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6-00325 | 发布日期 | 2026-05-27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叶县森鼎汇门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422环罚决字〔2026〕 11号
叶县森鼎汇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MA40YQ641X
地址:河南省叶县廉村镇刘宋庄
法定代表人:王海东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4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2026年加强移动源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对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的叶县森鼎汇门业有限公司进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检查,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正常生产,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检查发现,该企业正在使用一台环保编号为3-GD200276的叉车作业,工作过程中目视可见烟羽,检测结果显示:第一次检测结果(m-1)1.41,第二次检测结果(m-1)0.75,第三次检测结果(m-1)1.2,检测最大值 1.41(排放限值:0.8),结果判定为不合格。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 份,共3页(提取时间:2026年4月28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叶县森鼎汇门业有限公司存在使用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的违法行为);2、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提取时间:2026年4月28 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叶县森鼎汇门业有限公司存在使用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的违法行为);3、勘察示意图1份,共1页(提取时间2026年4月28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叶县森鼎汇门业有限公司存在使用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的违法行为);4、现场照片1份,共4页(提取时间:2026年4月28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叶县森鼎汇门业有限公司存在使用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的违法行为);5、叶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2024〕6号1份,共2页(提取时间2026年4月 28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叶县森鼎汇门业有限公司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范围);6、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试行)1份,共1页(提取时间:2026年4月28日;提供单位:河南昆翔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证明目的:叶县森鼎汇门业有限公司使用得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不合格);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1份,共1页(提取时间:2026年4月28日;提供单位:河南昆翔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证明目的:第三方公司的资质及操作人员合法性);8、检验检测机构营业执照1份,共1页(提取时间:2026年4月28日;提供单位:河南昆翔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证明目的:第三方公司的资质及操作人员合法性);9、检验检测机构工作人员培训证书1份,共2页(提取时间:2026年4月28 日;提供单位:河南昆翔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证明目的:第三方公司的资质及操作人员合法性);10、叶县森鼎汇门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排污许可证副本第一册、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提取时间:2026年4月 28日,提供单位:叶县森鼎汇门业有限公司,证明目的:积极配合调查);其它证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4月30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422环责改字〔2026〕1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处置,达标排放。
2026年5月9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经复查,你单位违法行为已改正,该叉车已更换机油、机油滤芯、柴油滤芯、空滤、喷油器、治理尾气并经检测达标排放。
2026年5月15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422 环罚告字〔2026〕12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视为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处五千元的罚款,内容:5000 元,裁量等级: 0,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0,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0,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处罚金额(X):5000 ,代入公式: 5000=5000+(5000-5000)×[(0/5)2 ]最终裁量金额:50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账号(开户名称: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600000352824012;代办银行: 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账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1505 房间换取《行政事业性收入基金、罚没收入票据》。如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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