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6-00329 | 发布日期 | 2026-04-22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舞钢市昂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481 环罚决字〔2026〕23 号
舞钢市昂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MAK1CYUDX3
地址:舞钢市枣林乡吴庄村村委会东 100 米枣安路路北 101 号
法定代表人:许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6 年 1 月 2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6 年 1 月 23 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舞钢分局执法人员采用无人机(大疆型号 DJIMavic 3Pro)对 八里河出境水断面河道进行排查,发现舞钢市昂盛生物科技有限 公司厂区西北侧院墙外有红色液体溢出,并带有刺鼻性气味。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生产,生产车间有生产设施,地面有生产的痕迹,在车间内西侧堆放有生产原料,在成品车间堆放有固体成品叶面肥约一吨左右。经询问该公司后勤负责人(本案被委托人) 张亚辉获知,该公司 2026 年 1 月 11 日正式开始生产。2026 年 1 月 13 日因该公司检修时清洗车间内生产设施反应釜的废水水 未经收集处理,流入车间北侧沉淀池,经沉淀池下方暗管流入北侧雨水管网,清洗反应釜的污水由东向西而后再向北流入窨井 (无防渗措施的渗井)通过窨井流入污水管道,从污水管网排向厂区院墙西北侧,最终渗向八里河河道。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 发现车间北侧沉淀池内有一潜水泵和一条长约 6 米的白色软管 相连,车间北侧污水管网内有红色刺鼻性污水经北侧管网流入厂区北侧窨井。 经舞钢分局委托河南中天高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舞钢市昂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雨水管网、院墙外渗漏点进行采样, 报告编号:ZTGK-WT-0141-2026,检测频次:3 次/天监测 1 天。 检测因子: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采样时间:2026 年 1 月 16 日 15:36;采样编号:WSA2601160 样品状态:红色、浑浊、 有异味、无浮油、在有效期内。化学需氧量(mg/L)2.04x10⁵氨氮 (mg/L)2.98x10⁴总磷(mg/L)1.94,2026 年 1 月 16 日;19:37, WSA26011601-2 样品状态:红色、浑浊、有异味、无浮油、在 有效期内。化学需氧量(mg/L)2.24x10⁵氨氮(mg/L)2.82x10⁴总磷 (mg/L)1.80,2026 年 1 月 16 日;23:37;采样编号: WSA26011601 样品状态:红色、浑浊、有异味、无浮油、在有 效期内。化学需氧量(mg/L)1.88x10⁵氨氮(mg/L)2.93x10⁴总磷 (mg/L)1.82。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 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 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 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 检查(勘察)笔录 1 份、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6 份、 河南中天高科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所出具的检测报告 1 份,报 告编号 ZTGK-WT-0141-2026 调取了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 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 2 份、委托人复印件 2 份、 岗位生产记录 3 份、原料成分比例生产过程 1 份、河南省地表水 环境质自动监测系统数据 4 份、现场照片及现场视频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 年 1 月 30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 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81 环责改字〔2026〕19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私设暗管,利用裂隙排放水污染物的 行为。采取有效措施阻断废水进一步外流,对已流出来的刺鼻性 红色废水进行有效收集,2026 年 2 月 5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 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经对你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停止私设暗管,利 用裂隙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阻断废水进一步外 流,对已流出来的刺鼻性红色废水进行进行了有效收集,暂存到 厂区吨桶内。 2026 年 2 月 6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豫 0481 环罚告字〔2026〕20 号),告知拟对你单 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 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利用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 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 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 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 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 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 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 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 内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废水类别,内 容: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排污超标状况, 内容:超标 3 倍以上(pH 值 12.5 以上或 pH 值 2 以下),裁量等 级:5,裁量因素:水日排放量,内容:10 吨以下(一般- 3 排污 单位)/2 万吨以下(集中式污水处厂),裁量等级:1,裁量因 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 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 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 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 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5,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 640000,代入公式:640000 = 100000 + ( 1000000 - 100000 ) × [ ( 5 / 5 )² + ( 3² + 5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 8 ) ] × 50%最终裁量金额:640000 元整。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利用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违法行 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640000 元整(陆拾肆万元整),将相关人员移送 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银行和账号,户名: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 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银行账 号:600000352824012;你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到平顶 山市生态环境局 1505 房间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 入票据》。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 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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