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6-00333 | 发布日期 | 2026-06-09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孙某亮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404环罚决字[2026]3号
孙某亮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40XXXXXXXXXXX10
住址:河南省平顶山市XXXXXX82号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4月29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6年4月24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巡查时发现你名下一台沃尔沃牌液压挖掘机正在位于石龙区夏张庄村南侧小路旁作业时冒黑烟,疑似尾气排放不达标。该机械为非道路移动机械,发动机功率110kW,产品型号EC210B,产品编号VCEC210BC00091105,车辆型号规格清晰可辩。经执法人员现场查验,该挖掘机悬挂环保登记号牌为2-GD102588,属于国二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人员现场委托河南昆翔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该挖掘机进行尾气排放检测,检测方式为自由加载法,2026年4月29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三次测量最大值(第二次)为6.02m-1,超出《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制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标准限制(0.80m-1),检测结论为尾气排放不符合标准。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孙某亮身份证复印件1份。
2.非道路移动机械正在使用的照片1份。
3.河南昆翔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1份。
4.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试行)(报告编号:D26042406406)1份。
5.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6.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7.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
8.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记录1份。
以上证据证明你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符合标准的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5月6日,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404环责改字(2026)4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026年5月14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收到我局执法人员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已将涉案沃尔沃牌EC210B型挖掘机(产品编号 VCEC210BC00091105)驶离原作业现场(石龙区夏张庄村南侧小路旁),停止使用该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2026年5月14日执法人员现场复查时,该机械已不在现场,违法行为已消除。
2026年5月21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404环罚告字(2026)3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第五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经研究,我局对你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600000352824012;代办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1505房间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209房间备案。如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9日
豫公网安备 410402020001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