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6-00332 | 发布日期 | 2026-06-02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河南省松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422环罚决字〔2026〕 13号
河南省松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3MA9FR5EC5R
地址:平顶山市叶县龚店镇盐神大道与神马大道交叉口东100 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李有福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4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非现场执法的方式调阅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管理端),发现该企业2026年3月21日8时、9时废气非甲烷总烃在线数据显示小时均值超标,经现场核查,由于该企业3月21日8时30分左右污染防治设施出现故障,造成短时间内污染物排放超标。该企业于2026年3月23日12时零8分在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企业端)对异常数据进行标记。 该企业在发现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24小时以上36小时以下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提取时间:2026年4月29日;提供单位:河南省松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证明目的:配合调查);2、自动监测设备异常数据照片(提取时间:2026年4月29日;提供单位:河南省松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证明目的:证明该单位2026年3月21日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异常);3、自动监测设备超标数据照片(提取时间:2026年4月29日;提供单位:河南省松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证明目的:证明该单位2026年3月21日8时及9时自动在线监测数据超标);4、污染防治设施检查维修记录(提取时间:2026年4月29日;提供单位:河南省松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证明目的:该单位污染防治设施故障发现时间及维修记录);5、监管部门未收到报告的材料(提取时间:2026年4月29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该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后24小时以上36小时以下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6、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提取时间:2026年4月29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河南省松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未按照要求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7、调查询问笔录(提取时间:2026年4月29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河南省松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未按照要求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8、示意图(提取时间:2026年4月29日;提供单位: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证明目的:河南省松光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地理位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5月7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422环责改字〔2026〕1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维修,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建立健全自动在线监控设备数据异常报告制度。 2026年5月11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维修,已建立自动在线监控设备数据异常台账。
2026年5月25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422环罚告字〔2026〕13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不报告案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八)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24小时以上36小时以下未报告的,裁量等级:3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段,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污染物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
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
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1,3, 1,3, 1, 1, 1] ,处罚金额(X):64229 ,代入公式:64229=20000+(200000-20000)×[(3/5)2+(12+32+12+32 +12+12+12)/(52 ×7)]×50%,最终裁量金额:64229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不报告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陆万肆仟贰佰贰拾玖元整(64229.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账号;户名: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银行账号:600000352824012;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账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1505房间换取《行政事业性收入基金、罚没收入票据》。如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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