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6-00337 | 发布日期 | 2026-06-18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汝州市广鑫源建材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482 环罚决字〔2026〕20 号
汝州市广鑫源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68078563XP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临汝镇北李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亚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6 年 4 月 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6 年 4 月 3 日通过非现场执法 调度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可视化平台发现汝州市广鑫源建材厂自 动监测点位视频监控设备未联网,2026 年 4 月 7 日,平顶山 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按照关于印发 2026 年“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随机抽查工作计划通知要求,对汝州市广鑫源建材厂进行现 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汝州市广鑫源建材厂存在以下问题:未 按照规定在主要监测点位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2026 年 4 月 7 日,由汝州市广鑫源建材厂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共 1 页)、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 1 页)、被询问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 1 页)、授权委托书壹份(共 1 页);以上内容主要证明你单位基本信息及委托代理权限和代理资格。
2、2026 年 4 月 7 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
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壹份(共 3 页);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 4 页);现场勘查示意图壹份(共 1 页);主要监测点位未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照片壹份(共 2 页),出示执法证件照片壹份(共 1 页),厂区大门照片壹份(共 1 张),主要证明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 年 4 月 8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82 环责改字〔2026〕25号),责令你单位按照规定在主要监测点位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
2026 年 4 月 27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经复查,你单位已于 2026 年 4 月 27 日前按照整改要求整改完成。
2026 年 5 月 18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482 环罚告字〔2026〕23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6 年 5 月 18 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482 环罚告字〔2026〕23 号)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申请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按照规定在主要监测点位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二款自行监测的主要监测点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可以获取监测
活动过程和监测设备运行情况的视频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联网。的规定。
依据《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二条 第三项 企事业单位在开展自行监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三)未按照规定在主要监测点位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首要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 ,其余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
1,
其余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
2,
其余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
裁量等级:1,
其余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
量等级:1,
其余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 次,裁量等
级:1,
其余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
区划,裁量等级:1,
其余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
处罚,裁量等级:1
其余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
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
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1, 2,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 28550,代入公式:2855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 [ ( 1 / 5 ) 2 + ( 12 + 2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 ( 52 × 8 ) ] × 50%最终裁量金额:2855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在主要监测点位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贰万捌仟伍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账号:户名: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户名: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600000352824012
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 1505 房间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1505 房间备案,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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