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6-00338 | 发布日期 | 2026-06-04 | 有效性 |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牛某峰查封(扣押)决定书
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 0404 环查(扣)字〔2026〕4 号
牛某峰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4XXXXXXXXXXXX32
住址:河南省平顶山市XXXXXX村 2909
我局于 2026 年 6 月 3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涉嫌在石龙区高庄街道办事处高庄社区陈庄村小化工厂非法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份、现场检查记录 1 份、现场照片 3 张。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
(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在石龙区高庄街道办事处高庄社区陈庄村小化工厂的压滤机等生产设备予以查封:对厂区南侧 3 个储存池内废渣予以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自 2026 年 6 月 4 日至 2026 年 7月 3 日。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石龙区高庄街道办事处高庄社区陈庄村和龙兴街道办事处赵岭村。在此期间,你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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