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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 2026-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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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广阔天地锅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6-06-0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行政处罚决定书

0425环罚决字〔202620

 

郏县广阔天地锅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1721127381

地址:郏县广阔天地乡赵花园村

法定代表人:雷愿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4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2025324日检测报告未对氮化工序排放废气氨进行检测,2025年下半年未开展自行检测。未按规监测方案开展自行检测。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8张。《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1份,郏县广阔天地锅厂自行监测方案复印件1份,检测报告复印件3份(20241231日编号CYA11080224202534日编号CYA021701252026331日编号CYA03160126)其中202534日编号CYA02170125检测报告中未检测氮化工序,未提供2025年下半年检测报告。证明你单位虽按照排污许可证制定自行监测方案,但未按方案自行检测的违法事实,违法持续时间一年以上。

2、郏县广阔天地锅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雷愿锋身份证复印件1份,雷鸿源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雷愿锋是郏县广阔天地锅厂法定代表人,委托雷鸿源2026428日配合我局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3、郏县广阔天地锅厂排污许可证(摘要)复印件2页,证明你单位排污许可简化管理,氮化工序废气排放口污染污染物氨气检测频次半年1次。

4、郏县广阔天地锅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摘要)复印件3页,证明你单位运营期间产污环节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氮化工序氨气和抛光工序粉尘,属一般工业废气。

5、郏县广阔天地锅厂20259月份工资表复印件4页,202512期利润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属小型企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57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425环责改字〔202619号),责令你单位依照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

2026521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20265月已按照按新修订的排污许可制定《郏县广阔天地锅厂自行监测方案》,2026331日自行检测报告(编号:CYA03160126)检测工序及因子与方案一致。已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425环责改字〔202619号)要求,改正到位。

2026528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425环罚告字〔202623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制定自行监测方案,但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年以上的,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污染物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生活废水/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废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5, 1, 2, 1, 1, 1, 1],处罚金额(X)69886,代入公式:69886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 [ ( 3 / 5 )² + ( 5² + 1² + 2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 7 ) ] × 50%最终裁量金额:69886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陆万玖仟捌佰捌拾陆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600000352824012;代办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1505房间规财科处索取罚款收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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