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6-00343
- 发布日期
- 2026-06-09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郏县广阔天地锅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425环罚决字〔2026〕21号
郏县广阔天地锅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51721127381
地址:郏县广阔天地乡赵花园村
执行事务合伙人:雷愿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4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2026年1月21日至2026年2月6日,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记录生产、排污和原材料消耗内容,涉嫌环境管理台账弄虚作假。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6年1月21日-2月6日,记工簿1份,生产设施(熔炼工序)运行维护记录表1份,废气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台账记录本1份,原辅材料消耗管理台账记录表1份;1-3月份月用电量柱状图1张,2026年1月29日-2月7日日用电量查询截图1张,现场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平顶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二级)响应的通知(平环委办[2026]2号)一份,证明你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弄虚作假的事实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名称、地址。
3、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授权书1份,证明2026年4月28日你单位委托雷俊炎,代表你单位配合郏县分局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4.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工资表1份,利润表1份,证明你单位为小型企业。
5.排污许可证1张,证明你单位为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单位。
6.排污许可证副本相关页面复印件1份,环境检测报告1份,证明你单位污染物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气。
7.信用查询截图1份,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发生的频次为1次,两年内未受过同类处罚。
8.复查照片8张,复查意见书1分,复查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及时改正。
9.其他证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5月7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425环责改字〔2026〕18号),责令你单位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及原辅材料消耗情况。
2026年 5月21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425环责改字〔2026〕18号)要求,对环境管理台账进行了如实记录,环境管理台账弄虚作假问题已改正。
2026 年 5 月 28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425环罚告字〔2026〕22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本机关视为你单位放弃了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案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弄虚作假,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污染物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生活废水/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废水/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3, 1, 1],处罚金额(X):13350,代入公式:13350 = 5000 + ( 20000 - 5000 ) × [ ( 5 / 5 )² + ( 2² + 1² + 1² + 3² + 1² + 1² ) / ( 5² × 6 ) ] × 50%最终裁量金额:1335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壹万叁仟叁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600000352824012;代办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1505房间规财科处索取罚款收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6 月 9 日

豫公网安备 4104020200013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