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6-00349
- 发布日期
- 2026-06-29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高某举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401 环罚决字〔2026〕58 号
高某举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 410422********5417
住址:河南省叶县龙泉乡雷岗村蔡庄组
联系地址:平顶山市湛河区荆山办事处荆山物流园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6 年 4 月 21 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新华路南段利用无人机开展非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荆山物流园区内有一台非道路移动机械(铲车) 正在作业,且排气筒持续排放黑烟。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委托河南昆翔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该铲车进行尾气排放检测, 检测方式为自由加载法, 检测结果第一次0.9m-1,第二次 0.89m-1,第三次 5.96m-1, 自由加载三次结果最大值为 5.96m-1,超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排放限值(0.5m-1),检测结果结论判定不 合 格 。 经 现 场 确 认 , 该 铲 车 属 于 高 彦 举个人所有,现场检查时该铲车在荆山物流园区内正在用于装卸其本人货物,你涉嫌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非道路移动机械正在作业使用的照片、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河南昆翔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试行)》 (报告编号: D260421064002)、检测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认定书、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 (〔2024〕2 号) 等相关资料。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 2026 年 5 月 19 日, 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01 环责改字〔2026〕 68号),责令你立即停止使用该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2026 年 5 月 25 日, 根据责改要求, 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该涉案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铲车)已停止使用,并清离涉案现场。
2026 年 6 月 15 日, 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401 环罚告字〔2026〕54 号), 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 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经研究,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至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银行账号: 600000352824012;代办银行: 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 1505 房间索取罚款收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 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如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 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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