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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5452284-00000-2026-00359
  • 发布日期
  • 2026-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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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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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腾瑞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6-06-2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422环罚决字〔2026〕 14号

平顶山腾瑞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MA45MG1M99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任店镇前营村 58 号院

法定代表人:赵欣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6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依据市重型货车专项整治工作要求2026年6月1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联合第三方检测公司(安徽宝龙环保科技测控有限公司)对辖区内平顶山腾瑞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作业的重型货车进行现场检查及尾气检测,检查中发现豫DF5306 尿素传感器线头脱落,不正常添加尿素等行为, 执法人员联合第三方检测公司现场对该车辆进行尾气检测第一次测量值〔m-1〕1.27,第二次测量值〔m-1〕1.71,第三次测量值〔m-1〕1.77,平均值〔m-1〕1.58,限值 1.20,结论:不合格。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照片壹份2026 年6月1 日(共1页)、现场检测照片壹份(共1页)、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委托安徽宝龙环保科技测控有限公司对车辆(豫DF5306)尾气进行现场检测。2、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照片壹份2026年6月8 日(共1页)、平顶山腾瑞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赵欣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壹份(共1页)、被授权人周文举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公司主体及委托人身份。3、豫DF5306 行车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豫DF5306 驾驶员证件复印件壹份(共1页)、豫DF5306 尿素传感器线头脱落照片贰份(共2页),主要证明:豫DF5306 车辆所有人及违法行为。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共3页)、现场勘验示意图壹份(共1页)、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4页),主要证明:平顶山腾瑞建材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重型货车的违法行为及地理位置。5、安徽宝龙环保科技测控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资质照片及人员上岗证,主要证明:安徽宝龙环保科技测控有限公司具备车辆检测资质。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6月9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422 环责改字〔2026〕17号),责令你单位立即修复破坏的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达标排放污染物。

2026年6月11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复查,违法行为已改正,已修复破坏的机动车车载诊断系统并对车辆进行保养维护,经检测,排气烟度已合格。

2026年6月17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422 环罚告字〔2026〕15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 内容:5000 元,裁量等级:0,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0,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0,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处罚金额(X):5000,代入公式:5000  = 5000 + ( 5000-5000 ) ×[ ( 0 / 5 )2]最终裁量金额:50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伍仟元整(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账号;户名: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银行账号:600000352824012。你单位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交款单(进账单)到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1505房间换取《行政事业性收入基金、罚没收入票据》。如有疑问请拨打咨询电话 0375-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 月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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