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26-00360
- 发布日期
- 2026-07-06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万某周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482 环罚决字〔2026〕21 号
万定舟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3405*********0671
住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沙塘村 30 栋 10 号-1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6 年 5 月 19 日,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河南晶都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原料库有一台非移动道路机械装载机正在作业。该机械的所有人万定舟承包了河南晶都矿业有限公司的原料装卸业务。执法人员委托河南昆翔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万定舟所属的非移动道路机械装载机(机械环保号牌:无牌 21;机械型号:L953;发动机型号:WP10G220E343)进行现场检测。河南昆翔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了检测报告(编号:D260519064006),检测结果为:第一次检测数值为 0.61m-1,第二次检测数值为 0.78m-1,第三次检测数值为 0.65m-1。按照国标(GB36886-2018)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限定区域内可选择执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限值Ⅲ类标准<0.5的限值,该机械尾气排放为不合格。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6 年 5 月 19 日,由万定舟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 1 页),主要证明你的身份信息;
2、2026 年 5 月 19 日,由万定舟提供的承包合同壹份(共 1页),主要证明该非道路移动机械为你本人所有;
3、2026 年 5 月 19 日,由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共 2 页)、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3 页),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共 1 页)、现场现场照片壹份(共2 页),提供检验报告壹份(共 1 页)、送达回证壹份(共 1 页),主要证明你的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 年 6 月 9 日,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482 环责改字〔2026〕36 号),责令你 1、立即停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2、立即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处置,确保达标排放。
2026 年 6 月 10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6 年 6 月 17 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482 环罚告字〔2026〕30 号),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行为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裁量因素:处五千元的罚款,内容:5000 元,裁量等级:0,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0,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0,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处罚金额(X):5000,代入公式:5000 = 5000+ ( 5000 - 5000 ) × [ ( 0 / 5 )² ]最终裁量金额:50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账号:
户名:平顶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账号:600000352824012
开户银行:中原银行平顶山行政中心支行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 1505 房间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1505 房间备案,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18。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舞钢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6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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