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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索引号 0ywzx-00000-2018-00002 发布日期 2018-04-02 有效性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平湛环罚决字〔2018〕第2号

发布日期:2018-04-02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湛环罚决字〔2018〕第2

刘二杰:

公民身份号码:410411197511150617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镇苗候5

   本机关于2018227日对你驾驶车辆运输砂石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调查照片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 给予罚款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平顶山市湛河区财政局

开 户 行:市郊联社沁园分社

   账   号:00000057232351214012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凭证《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到平顶山市湛河区环境保护局监察大队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换取《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湛河区人民政府或者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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