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18-00020 | 发布日期 | 2018-04-12 | 有效性 |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行政处罚决定书.平顶山市大庄矿实业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石龙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龙环罚〔2017〕10号
平顶山市大庄矿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百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46807951093(1-1)
地址:平顶山市石龙区大庄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1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货运站台煤泥运输、堆放未建设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予以立案。
以上违法事实有“平顶山市石龙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和“平顶山市石龙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等材料为证。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下达了《平顶山市石龙区环境保护局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平龙环改〔2017〕26号)。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你公司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7年12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平顶山市石龙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平龙环罚告〔2017〕10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平顶山市石龙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平龙环罚告〔2017〕10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其违法行为属于较重违法。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沙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危害后果较重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我局2017年12月15日经局班子及相关科室成员集体会议审议,决定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
罚款五万元的行政罚款。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
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缴款单(进账单)到平顶山市石龙区环境监察大队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7139189。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或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石龙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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