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 | 平环罚〔2018〕2号 | 索引号 | 005452284-00000-2018-00023 | 发布日期 | 2018-05-21 | 有效性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平顶山市传染病医院(平顶山市结核病防治所)
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环罚〔2018〕2号
平顶山市传染病医院(平顶山市结核病防治所):
法定代表人:李延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4004168456803
住所: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西环路南段西侧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8年3月1日,我局对你单位涉嫌菌污水处理站总排口水污染物氨氮超标予以立案调查。经我局执法人员查明,2017年1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菌污水处理站总排口提取水样,经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你单位菌污水处理站总排口氨氮排放浓度为32.6mg/L,超过《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1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氨氮排放限值(15mg/L)117%。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监测报告(平环监单〔2017〕第JX-51号)”和“现场照片”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我局于2018年2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平环罚告〔2018〕4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来我局进行陈述申辩,自动放弃了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平环罚告〔2018〕4号)、2018年2月23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关于水污染防治类“2.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50%以上或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50%以上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3倍至5倍的罚款”,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
处以罚款七百五十九元的行政处罚(应缴排污费151.8元的五倍)。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平顶山市财政局
开户行:平顶山银行行政中心支行
账号:600000352824012
你单位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交款单(进帐单)到平顶山市环境监察支队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换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额为罚款数额的一倍。有疑问请拨咨询电话:399032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平顶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顶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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